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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公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发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宁波前往上海,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将原订购的3月28日D3135次动车票(10:39途经上海虹桥)改签为同日D3205次动车票(9:35上海虹桥发车),并于当日乘坐该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当日下午到达莆田后,曾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回到家中。
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上门对外省市返莆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曾某某初筛阳性,后经复核为确诊病例。经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调排查,曾某某与同车厢外省市人员及在莆的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等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现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3月29日,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确诊曾某某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3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证据等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二:
规避疫情防控检查拒不报告行程导致多名学生感染的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1月20日,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要求“14天内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入晋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省外低风险入晋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2月7日,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发布提示,省外入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要求第一时间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2月16日,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紧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旅居史的人员,或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返(抵)晋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
王某某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教辅书籍的推广销售工作。2022年2月12日,王某某与其母亲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酒店参加生日宴会。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员非必要不离呼、自己的行程码已被标星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他人要求借用对方的行程码,并特意租用“晋A”牌照车辆,由呼和浩特市自驾前往山西省太原市推销教辅材料。
进入太原市后,王某某相继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公室电话、短信通知,要求其进行信息登记。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并于2月20日16时左右到太原市阳曲县某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16时20分左右离开;18时左右到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18时10分左右离开。
2月21日零时许,王某某的母亲通过微信告知其12日在呼和浩特市参加宴会的人员中已经出现确诊病例,包括其母亲在内的参加宴会人员已被集中隔离,并多次催促王某某进行核酸检测。王某某明知自己属于密切接触者,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报告或采取有效的自我隔离措施。当日下午,在其身体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症状的情况下,王某某为了躲避查验,避开高速公路,通过108国道自驾到达山西省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
2022年2月22日上午,王某某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之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在向其核实情况时,王某某没有如实报告行程,故意隐瞒了曾到太原市阳曲县某某中学和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书籍的行程和活动轨迹,延误了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导致太原市5名学生感染新冠肺炎。王某某被确诊后,太原市、忻州市四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给两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022年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对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提出的意见建议,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案例三:
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对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2021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明确规定要严格落实入境服务保障人员闭环管理。
烟台某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系经营港口集装箱货物装卸业务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合同。2022年2月7日起,冯某某被烟台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烟台某国际集装箱码头负责“A轮”外轮集装箱装卸工作。上岗前冯某某参加了烟台某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组织的防疫培训,清楚了解其从事的“外轮作业专班”属高风险岗位,实行闭环管理,每两天一次核酸检测,无生产作业时不得离开外轮作业专班区,候工、休息、饮食、日常等所有活动必须在专班区内进行,计划解除封闭管理人员,需在专班区单独房间内进行隔离7天,居家隔离7天,身体不适要立即汇报,严禁私自外出就诊。“A轮”往返于韩国与烟台之间,货轮每周日到达烟台港卸货,周一在烟台港装货,当晚去往韩国,由韩国当地人员到船舱进行集装箱装卸,周三返回卸货,如此往复。该轮到达烟台后,冯某某在从事装卸作业期间,曾在船舱内脱掉防护服就餐。
2022年3月8日19时,冯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允许从码头骑电车外出到其儿子经营的快递点,并和妻子、儿子、孙子、孙女见面,随后骑车到药店购买肠胃药,之后返回家中给电车充电,1至2小时后返回码头。3月10日早上,冯某某嗓子出现不舒服症状,当日19时左右其再次未经允许骑电车外出,到其儿子经营的快递点,帮助收拾纸箱、纸袋,期间未佩戴口罩。随后骑车到药店购买咳嗽药,之后返回家中给电车充电1至2小时后返回码头。
2022年3月10日早上,冯某某在公司进行核酸检测,3月11日核酸检测反馈结果初筛阳性;3月12日3时50分,烟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复核结果为阳性;14时23分,确认其感染毒株类型为奥密克戎。通过登临“A轮”货轮对所有船员及外环境采样、检测,发现1管轮船环境标本(水杯2份、摇把子4份、背包4份)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冯某某的行为妨害了疫情防控秩序,导致其居住场所、活动轨迹涉及的重点场所共计4处点位被封控管理并进行终末消毒,其密接、次密接及其他重点人员200人被隔离管控。因其密接涉及小学和幼儿园,对121名师生同住人参照次密接管理,实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给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22年3月12日,烟台市港航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冯某某立案侦查,3月18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11日,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发群众抢购的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3月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通过“梅河口发布”公众平台,发布了梅河口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一次公告,确认1例初筛阳性感染者;3月9日0点27分,发布梅河口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二次公告,确认2例初筛阳性感染者。梅河口市迅速实施相关管控政策。
李某某系吉林省梅河口市某传媒公司员工。2022年3月9日19时许,李某某收到其在吉林省桦甸市的母亲用微信发来的桦甸市政府疫情防控通知,主要内容是桦甸市域内要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从3月10日下午4点起施行区域封闭,非必要不准离家,居民可利用当天和第二天上午的时间采购必需物资,居家等候市政府各项指令。当日20时许,李某某作为网络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涉疫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敏感度和影响力,而故意将通知中的“桦甸市”改为“通化市梅河口域内”,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公司微信业绩群内,该微信群人员又将此消息转发给自己亲人、其它微信群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梅河口市迅速传播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心理,纷纷到超市抢购米、面、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梅河口市一天内出现物资短缺、物价上涨的紧张局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3月10日,梅河口市对虚假疫情防控信息公开辟谣,各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从线上到线下进行了大量的辟谣安抚工作。
3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讯问,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出具“悔过书”。4月7日,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及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充分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后经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量刑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4月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五:
上海浦东新区田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明确3月28日5时至4月1日5时,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封控,要求广大市民群众按照所在街道社区或单位通知,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筛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月29日,上海浦东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浦东新区关于严格落实封控管理期间人员足不出户措施告知书》,再次通告封控期间,浦东新区所有居民足不出户,人员车辆只进不出。
3月31日9时许,田某某(浦东新区某小区居民)私自外出采购食物,行至临沂路时被执勤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员发现,因其未佩戴口罩,经防疫工作人员再三提醒,田某某拒不配合,并欲加速离开。执勤民警当场将田某某截停,责令其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田某某仍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将田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批评教育后,闭环将其送返住处,并再次告知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得擅自外出。
3月31日20时许,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浦东、浦南及毗邻区域后续分区防控有关工作通告》,明确自4月1日5时起,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分区分类、网格化管理,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小区、严禁聚集”,落实7天社区健康管理(从3月28日封控时起算),并进行核酸检测。根据通告要求,田某某居住的小区调整为管控区,居民不得出小区、需参加核酸检测。
4月1日上午,民警将田某某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要求加强关注。居委会干部反映,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无故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经查,3月28日9时许,防疫工作人员上门对田某某进行核酸采样,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进行核酸检测。4月1日9时许,田某某再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小区。4月1日16时30分许,民警上门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仍拒不开门。
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江苏无锡市李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4日,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无锡市疫情防控第78号通告》,明确除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低风险地区及其他有本土病例报告设区市的人员以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其他市外来(返)锡人员,严格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前3天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每天1次核酸检测),后11天健康监测(第7、14天各1次核酸检测)。3月25日,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无锡市疫情防控第92号通告》,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公共交通部位、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村)等各类场所部位出入口全面推广应用“门铃码”,场所部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安排专人引导督促进入人员扫码,通过扫码页面查验苏康码、行程卡无误后方可入内;广大市民群众应当积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通行验证。拒不执行“门铃码”申领张贴及通行验证要求,导致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月7日17时26分,李某某从浙江杭州乘坐高铁抵达无锡火车站,后由朋友驾车将其送往江阴市通江南路某酒店。当日21时50分,李某某在办理酒店入住手续时,为躲避通行验证,提前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在微信注册生成行程卡,扫描“门铃码”后跳转至该行程卡页面出示,酒店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即为其办理登记入住。4月8日,无锡市公安机关对外来人员排查发现,李某某14日内曾途经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等地,即通知酒店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对其采取管理措施(因李某某本地无居所,在酒店房间内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4月11日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李某某对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查明,酒店负责人陈某某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江阴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处警告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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